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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华通: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2-08-30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八月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
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
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
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
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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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于其
他银行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
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十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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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程序履行申请和分级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项目的每一笔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
实施进度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经审批后实施。

       公司根据用款额度的大小,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申请实施分级审批。具体审
批权限按照公司《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
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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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
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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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
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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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可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
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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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
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
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
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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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
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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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
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上市之日起实施。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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