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力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2021-05-3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
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力威”“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已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
核同意,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1〕1498 号文注册同意。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74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
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则,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对博力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1
2020 年 11 月 4 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96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召开 2020 年第 96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广东博力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1 年 4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98 号),同意发行人股票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0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通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设立的广发原
驰博力威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管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 10%,且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
二、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2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
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广发原驰博力威战略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1 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 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12 个月
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
2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4 个月
有限公司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除上述 2 名战略投资者之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战略投资者。
(二)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根据《业务指引》要求,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
宏德”)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
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
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 2021 年 5 月 28 日(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
行调整。
2、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
规模的 10%,即 250.00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为 10,380.00 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3、本次共有 2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75
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其中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预计跟投比例为本
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即 125 万股。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
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的要求。
(三)配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
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1 年 5 月 27 日(T-3 日)前,战略投资者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2021 年 5 月 31 日(T-1 日)公布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
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1 年 6 月 3 日(T+2 日)公布的《网下发行
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
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四)限售期限
东证宏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
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4
参与认购规模参
参与比例上
募集资金 与比例上限
实际支配主 设立时 限(占 A
具体名称 规模 (包含新股配售 管理人
体 间 股发行规模
(万元) 经纪佣金)(万
比例)
元)
广 发 原
广发证券资 广发证券资
驰 博 力 威
产管理(广 2021 年 产管理(广
战略配售 1 10,380.00 10,380.00 10%
东)有限公 2 月 5 日 东)有限公
号集合资产
司 司
管理计划
注 1:参与比例上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
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予以测算。
注 2: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
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1 年 5 月 28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共 39 人参与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发行人董监高/核心
员工、缴款金额、认购比例等情况如下: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董监高/核心员工 金额(万元)
持有比例
1 曾国强 董事、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800.00 7.71%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2 魏茂芝 高级管理人员 500.00 4.82%
秘书
3 黄李冲 研发中心总监 核心员工 440.00 4.24%
4 刘小艳 审计部经理 核心员工 430.00 4.14%
5 赖伟勇 研发中心经理 核心员工 400.00 3.85%
6 张东明 人力行政中心经理 核心员工 350.00 3.37%
7 曾活春 品质中心总监 核心员工 300.00 2.89%
事业部生产运营副总
8 裴成凯 核心员工 300.00 2.89%
监
9 张升 销售部经理 核心员工 300.00 2.89%
10 李俊勃 销售部经理 核心员工 300.00 2.89%
11 彭凯 项目工程师 核心员工 300.00 2.89%
12 彭继权 事业部总经理 核心员工 290.00 2.79%
13 王娟 法务主管 核心员工 280.00 2.70%
14 张淑娟 销售部主管 核心员工 270.00 2.60%
15 陈志军 研发中心副经理 核心员工 260.00 2.50%
16 蔡奕南 研发中心工程师 核心员工 260.00 2.50%
17 刘志德 财务管理中心经理 核心员工 240.00 2.31%
18 李光磊 品质中心主管 核心员工 240.00 2.31%
19 杨芳 采购管理部经理 核心员工 230.00 2.22%
20 程青春 研发中心工程师 核心员工 220.00 2.12%
21 巫静 财务管理中心主管 核心员工 220.00 2.12%
5
22 李来发 销售部主管 核心员工 220.00 2.12%
23 何启明 销售部经理 核心员工 210.00 2.02%
24 江秀 财务管理中心主管 核心员工 210.00 2.02%
25 赵晓峰 事业部生产运营总监 核心员工 200.00 1.93%
26 梁为 采购管理部总监 核心员工 200.00 1.93%
东莞凯德新能源有限
27 杨波 核心员工 200.00 1.93%
公司经理
28 李红霞 销售部总监 核心员工 200.00 1.93%
29 张放林 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核心员工 200.00 1.93%
30 陈榕 品质中心经理 核心员工 200.00 1.93%
31 唐波 事业部生产经理 核心员工 200.00 1.93%
32 欧阳艳丽 人力行政中心经理 核心员工 200.00 1.93%
33 何洁标 销售部经理 核心员工 200.00 1.93%
34 严朝阳 品质中心主管 核心员工 200.00 1.93%
35 安先红 研发中心经理 核心员工 180.00 1.73%
36 杨静 销售部主管 核心员工 170.00 1.64%
37 许小英 事业部 PMC 主管 核心员工 160.00 1.54%
38 张祥胜 事业部工程经理 核心员工 150.00 1.45%
39 刘彩虹 财务管理中心主管 核心员工 150.00 1.45%
总计 10,380.00 100.00%
注 1: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 10,380.00 万元,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认购(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注 2: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1 年 5 月 28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3:东莞凯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经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博力威专
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与
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广发原驰博力威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
(2)董事会决议
2020 年 12 月 13 日博力威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
于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同意签署相应战略配
售协议。
(3)设立情况
6
本次配售共设立 1 个专项资管计划:广发原驰博力威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已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4)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①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②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
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③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
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④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⑤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
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授权管理人行使该等权利;⑦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博力威专
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
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博力威专项资
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
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均已按照适用
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均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
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7
(7)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就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
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三)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
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
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
(七)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
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
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
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资管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
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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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2、东证宏德(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1)基本情况
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91441900MA53QMWN21
公司 /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杜绍兴
资或控股的人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9 月 16 日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莞城可园南路 1 号 2501 室
营业期限自 2019 年 9 月 16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股权投资,股东保荐的科创板项目跟投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另类投资业
经营范围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东证宏德控股股东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东莞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东证宏德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参与跟
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东证宏德系东莞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东证宏德提供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东证宏德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
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东证宏德出具承诺,东证宏德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
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6)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东证宏徳就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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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证券公
司另类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涉及使用募集
资金参与配售的情况。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
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
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获配股票及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使用该专用证券
账户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承诺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禁止参与战略配售的情
形。”
(二)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
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
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
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内容合法、有效。
(三)合规性意见
10
1、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符合发行人
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2、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的所有投资者均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该资管计
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认购门槛为 100 万元,成立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符合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的监
管要求。
3、东证宏德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东莞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
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
其中《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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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东证宏德、
广发原驰博力威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东证宏德、
广发原驰博力威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东证宏德、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符
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
人与主承销商向东证宏德、博力威专项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
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12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晓枭 徐扬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