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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力威: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0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
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
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对于该项
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1年度会计报表
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
报表发表意见。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
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拟续聘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和行业薪酬水平,薪酬合理。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并同意将董事薪酬
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担保对象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
变化,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资源转移和利益输送情况。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2021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的实施问答而作出的,对为履行销售商品的合同义务而发生的
运输成本为合同履约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明确解答而进行的合理变更,使
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六、关于开展 2022 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通过该业务可以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
风险。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

     七、《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八、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反映
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利
润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
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
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
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资金收益,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收
益和股东回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公司本次使用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
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十、《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公司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焰文、王红强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