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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昱能科技: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7-23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七月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交所
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
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
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
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
述。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
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
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
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
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交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十三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
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
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六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
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
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
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
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
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
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十八条要求的,公
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
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
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
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部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
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
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上交所。

   第三十四条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
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上交所洽商预定定
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证券部发至公司
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
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
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说明原因并披露;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
报上交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
露程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部
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披露;

   (二)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监事会办公室编制,董
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监事会主席核签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
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主席编制,董事会秘书核
稿,提交有关监事审阅(如需要),经监事会主席审定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八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
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
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证券部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七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
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程序报告上交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
露,依法披露前,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
闻,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
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重
大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配合公司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
事实: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紧急情况下,公司可直接向上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八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
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
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
行。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董事
会的同时,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
报送资料送交公司证券部。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
信息。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
说明。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证券部负责接待、答
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
记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
意见。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
参会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五十六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
会议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证券部经上交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布经办人姓
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
的活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五十九条    证券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
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
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
各种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六十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
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及时报送
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人员、财务部人员、所属各子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事前已接触有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
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
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
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
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
内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六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
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
密事项。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
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