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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能科技: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第三次临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0-01  

                               关于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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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2H1435

致: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
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昱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昱能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金臻、黄金律师参加昱能科
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昱能科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昱能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昱能科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昱能科技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昱能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昱能科技公告的《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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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相关情况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昱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 522 号 2 幢 4
楼)。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根据会议通知,截止 2022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核查昱能科技截止 2022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人,共计代表股份 56,146,012 股,占昱
能科技股本总额的 70.1825%。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53,786,854 股,占昱能科技股本总额的 67.2336%;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359,158 股,占昱能科技股本总额的 2.9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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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昱能科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56,146,0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
《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昱能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