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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2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9 月
致: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
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
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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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于此,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三
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经本
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 14 时 30 分在北京
市昌平区南口镇李流路三一产业园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福贵
先生通过视频方式线上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
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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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570,670,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9.7498 %(本数据与以下相关数据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果存在差异,系四舍
五入所致),其中:

    (1)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561,307,5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8.9336 %,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9,363,1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63%。

    3、经查验,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 6 名董事、3 名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向文
波先生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
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应回避表决股东对于
部分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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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70,664,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6,5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57,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301%;反对 6,5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70,664,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6,5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57,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301%;反对 6,5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70,664,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6,5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57,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301%;反对 6,5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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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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