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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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富淼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
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富淼科技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等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告了《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日期、
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程墩西路 328 号凤凰休闲农业园科技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益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到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
代表/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 11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8,889,08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 122,150,000 股的 72.77%。
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均有权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上述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22,150,000 股的
0.00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序号 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9 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没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临时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并由一名监事与
本所律师共同负责监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议案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序 议案是
议案 回避情况 表决结果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号 否通过
同意股份 88,889,089 股,反
关于《公司 2020 年 不涉及关联 对股份 1,500 股,弃权股份
1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交易,无需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 不涉及 通过
的议案 回避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 99.9983%
同意股份 88,889,089 股,反
关于《公司 2020 年 不涉及关联 对股份 1,500 股,弃权股份
2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交易,无需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 不涉及 通过
的议案 回避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 99.9983%
同意股份 88,889,089 股,反
关于《公司 2020 年 不涉及关联 对股份 1,500 股,弃权股份
3 度财务决算报告》的 交易,无需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 不涉及 通过
议案 回避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 99.9983%
同意股份 88,889,089 股,反
关于《公司 2020 年 不涉及关联 对股份 1,500 股,弃权股份
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交易,无需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 不涉及 通过
的议案 回避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 99.9983%
同意股份 88,889,089 股,反 同意股份 18,589,802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 不涉及关联
对股份 1,500 股,弃权股份 股,反对股份 1,500 股,
5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交易,无需 通过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 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
议案 回避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票)总数的 99.9983%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19%
同意股份 18,589,802
同意股份 88,889,089 股,反
关于公司董事 2020 股,反对股份 1,500 股,
不涉及关联 对股份 1,500 股,弃权股份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 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
6 交易,无需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 通过
及 2021 年度薪酬方 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回避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案的议案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票)总数的 99.9983%
数的 99.9919%
同意股份 88,889,089 股,反
关于公司监事 2020
不涉及关联 对股份 1,500 股,弃权股份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
7 交易,无需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 不涉及 通过
及 2021 年度薪酬方
回避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案的议案
票)总数的 99.998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同意股份 88,889,089 股,反
资本、公司类型及修 不涉及关联 对股份 1,500 股,弃权股份
8 订《公司章程》并办 交易,无需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 不涉及 通过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回避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议案 票)总数的 99.9983%
同意股份 18,589,802
同意股份 88,889,089 股,反
股,反对股份 1,500 股,
关于公司续聘 2021 不涉及关联 对股份 1,500 股,弃权股份
弃权股份 0 股,同意股
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交易,无需 0 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 通过
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案 回避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票)总数的 99.9983 %
数的 99.9919%
本次股东大会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