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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淼科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9-17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9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
技”)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上市情况及实际经营需要,现对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即总裁)和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执行总      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即执

    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行总裁)、副总经理(即副总裁)、董

    财务负责人。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认定

                                          的人员。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 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的除外。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6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7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

    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    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   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

    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   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

    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

    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

    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

    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

    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

    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

    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

    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

    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8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 是公司的权 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的其他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9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总资产 30%的担保;

     的任何担保;                         ……

     ……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以上通过。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

     本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

     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保。

10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当提交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当提

     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票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提供担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提

     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   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及上交

     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上述同一类   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上

     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 12      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   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11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的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                                 2/3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12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 在年度股东 大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章

     程中规定催告程序 。

13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 亲自出席会 议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托书。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

                                          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

                                          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4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内容:                               列内容: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

                                          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15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

                                           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16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17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

18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19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比例限制。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 审议有关关 联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况。                                 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

     自行申请回避,否则公司其他股东及公

     司董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

     提出该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董事会需将

     该申请通知有关股东;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

     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

     过。

21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 于危机等特 殊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合同。

22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五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会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     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

     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

     ……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23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                                 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

     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担任公司董事,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未满的;

     的其他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定的其他内容。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公司在任董事出现前款第六项、第七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

                                          事继续担任相应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

                                          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

                                          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

                                          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需分别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和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

                                          数通过。
                                              前款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科创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4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 或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                                     ……

25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非由公司职工代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非由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表担任的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

     候选人;                                 任的监事候选人;

     ……                                     ……

26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27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 事 会 召 开 临 时 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在召开 5 日前以书面、传      事会会议,应在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

     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       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

     事和监事。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

     ……                                     ……

28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 事 会 会 议 应 有 过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9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30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 裁 对 董 事 会 负

     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                                     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会议。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32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以续聘。                                 聘。

33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符合国务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上交所网站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的媒体。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34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露报纸上公告。

35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 司 需 要 减 少 注 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本章程中涉及“总经理”统一改成“总裁”。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
司章程》修订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
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
案手续等相关事宜。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