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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淼科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9月修订)2021-09-17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
         网站和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
         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交
         易所”)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收购人;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
         (九)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及时公平地
         报送及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
         陈述。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
         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
         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
         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
         重大风险,不得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
         相关人员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单个或部
         分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
           并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且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
           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因此发生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及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
           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
           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且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
           波动的,可以豁免披露。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因此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及豁免
           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
           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
           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
             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
             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
             遇重大事项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
             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
             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
第二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人;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
             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
             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汇集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性、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
             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已披露
             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并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
             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
             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
             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
             事项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补充、整
             改公告以及上海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债券募集说明
             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及披露按照《上市规则》以及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
             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
             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
             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上海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
             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上海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
             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
             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
             告全文。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
             易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交易所备案。董事
             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上海交
             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披露
             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上海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公司应当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
             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1.2 条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7.1.15 条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达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2.3 条标准之一
             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
             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
             适用上述披露标准,但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者市值 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前述意向书或协议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
             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
             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三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
             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
             上海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
             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上海交易
             所洽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
             时间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
             间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
             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
             议;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说明原因并披露;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将定期报告报上海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同时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十)董事会办公室对定期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
             由董事长核签;
             (二)监事会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其办理具体的披
             露事务。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将决议公告报上海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决议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会议决议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
             会秘书核稿,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时,监事会须将拟披露的公
             告文件、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并由其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将临时报告报上海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临时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临时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九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及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部门、下属子公司相关
             的未公开信息:
             (1)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相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负
             责人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二)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未公
             开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收到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报告的未公开信息后,
             应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规定确
             认应予披露的,应组织编制披露文件,并依法对外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
             息的报纸,指定的网站为上海交易所的网站。
第六十一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站。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
             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
             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六十三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
             以解释说明。
第六十四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答
             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
             容。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
              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
              等。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
              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
              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六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地方监
              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公
              司其他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公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一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非
              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
              身份证明或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
              手续。



             第十章 公司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部门、
              子公司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部门、子公司
             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管理与报告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
             关工作。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
             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收集经营、管
             理、财务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
             予以降薪、 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
             应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
             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三条   如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和部门颁布新
             的法规、准则及新的上市规则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
             照新的法规、准则及上市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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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