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 号B 座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9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 5 第二节 正 文 .......................................................................................................... 7 第一部分 《第一轮问询函》回复更新 .................................................................... 7 一、《第一轮问询函》之“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的补充核查 ................................ 7 二、《第一轮问询函》之“4.关于环评批复”的补充核查 ........................................ 8 第二部分 补充半年报 ................................................................................................ 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1 八、发行人的业务......................................................................................................11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2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6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6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6 8-3-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十二、结论意见..................................................................................................... 27 第三节 签署页 ........................................................................................................ 28 8-3-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 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 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报告期调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其中就《第一轮问询函》回复的更新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轮 8-3-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问询函》回复更新”部分,2022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或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 的变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补充半年报”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组成部分。 8-3-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 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 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 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若涉及到必须 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发行人境外律师提供的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发行人参与 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 用,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 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 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 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相 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任何 解释或说明; 8-3-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用途;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作定义的名称、词语应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定义的名称、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8-3-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节 正 文 第一部分 《第一轮问询函》回复更新 一、《第一轮问询函》之“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的补充核查 募集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45,000.00 万元,用于 年产 3.3 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 1.6 万吨单体扩建项目 (以下简称化学品及单体项目)、950 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以下简称分 离膜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项目)、张家港市飞翔医 药产业园配套 7,600 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污水处理项目)、信 息化升级及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数字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其中前 3 个为 IPO 募投未募足资金项目。 请发行人说明:(1)各募投项目涉及的具体产品、相关技术或具体建设内 容,募投项目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产品在品种、性能、技术及应用领域的区别, 相关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关系,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联系及差异;(2)结合市 场容量、行业发展趋势、发行人市场占有率、现有及在建项目建设完成后产能 利用率情况、发行人主要客户情况、在手订单情况等方面,分析化学品及单体 项目与分离膜项目新增产能能否消化;(3)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产品迭代或技 术发展方向等情况,分析研发中心项目开展相关领域研发的必要性;结合研发 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土建及装修投入、设备购置及安装的情形,说明募 集资金使用与研发活动的联系,是否符合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相关要求;(4)化 学品及单体项目、分离膜项目以及研发中心项目的当前建造进度及后续建造、 投产计划,自筹资金使用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资金 的情形;(5)污水处理项目已达成合作意向或签订协议的情况,所在园区建设 及招商引资的最新进展,本次项目建设是否与园区建设、招商引资计划及未来 预计排放量相匹配;应用发行人产品及核心技术的情况,是否符合投向科技创 新领域相关要求;(6)信息数字化建设项目中设备购置的具体内容及涉及的产 品类别,结合对产品生产效率的提升作用等分析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问题(2)至(6)发表意见。 8-3-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 业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经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节第一部分之“一、《第一轮问 询函》之‘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对本问询问题进行了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本问询问题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第一轮问询函》之“4.关于环评批复”的补充核查 根据申报材料,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 7,600 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 项目的环评批复尚未取得,且该项目所在飞翔医药产业园大区域的环评批复亦 尚未完成。 请发行人说明:(1)项目所在飞翔医药产业园大区域的环评批复取得情况; (2)募投项目环评批复申请的具体进展及后续安排,预计取得时间,环评批复 取得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经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节第一部分之“二、《第一轮问 询函》之‘4.关于环评批复’”对本问询问题进行了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本问询问题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 8-3-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 补充半年报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 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各方面未发生重 大变化,仍符合《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8-3-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9,438,310 48.66% 2 北京瑞仕邦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10,860,977 8.89% 3 蒋枫 3,159,907 2.59% 华泰证券资管-中信银行-华泰富淼科技家园 1 号 4 3,055,000 2.50% 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 张家港以诺聚慧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711,111 2.22% 6 张海云 2,576,000 2.11% 7 泰和县翔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19,410 1.98% 8 泰和县瑞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71,904 1.94% 9 苏州瑞通龙熙新兴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212,222 1.81% 10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527,500 1.25% 合计 90,332,341 73.95%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有 2 名,分别为飞翔 化工和瑞仕邦,其中飞翔化工持有发行人 59,438,31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48.66%,瑞仕邦持有发行人 10,860,977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89%。 8-3-1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飞翔化工持有发行人 59,438,310 股股 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8.66%,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施建刚直接持有飞翔化工 79.60%的股份,并通过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控制飞翔化工 5.28%的股份,为 飞翔化工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施建刚通过飞翔化工控制公司 48.66%的股 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一)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质押及司 法冻结明细表以及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未设置质押。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8-3-1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聚丙 烯酰胺单体及聚合物的生产、加工、销售。液体水溶性聚合物和固体聚丙烯酰胺 生产、加工、销售。甲基丙烯酸二甲基氨基乙酯、甲醇(副产)的生产、加工、 销售。树脂材料、水处理材料的销售;膜产品的销售;膜分离设备、环保设备、 化工设备的销售、化工副产盐(不得用于提炼盐)的生产、销售。蒸汽与电力的 生产、销售;工业污水处理;氢的生产、加工、销售。助剂研究及技术咨询;化 工产品、工业助剂的销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许可证经营),技术研发、技术 转让;自营及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审计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江 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半年度报 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功能性单体、水溶性高分子、水处理膜及膜应用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针对集中区内企业提供能源外供,与上述经营范围相符。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范围已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二级孙公司江苏昌九完成危险化 学品登记证续期,具体如下: 1、江苏昌九 序 证书编号/ 许可/备案 资质名称 发证/备案单位 取得时间 有效期 号 批准文号 范围 江苏省化学品登 危险化学品 320622000 记中心、应急管理 2022.08.12- 1 丙烯酰胺 2022.05.25 登记证 32 部化学品登记中 2025.08.11 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获得其主营业务所需的相关业务资质 或许可。 8-3-1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发行人的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设立分支机构或 子公司经营业务。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 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功能性单体、水溶性高分子、 水处理膜及膜应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针对集中区内企业提供能源外供, 未超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稳定,最近两年内的主营业务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07%、99.05%、99.04%和 98.83%,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 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wenshu.court.g 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站(http://rmfygg.court.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不存 在重大偿债风险,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 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 有关部门核准,不存在持续经营的障碍。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未发生变化。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发生 变化如下: 8-3-1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022 年 1-6 月,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 1-6 月 张家港市凯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相关服务 46.35 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集中区管理费用 18.87 张家港市飞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106.65 张家港市凤凰镇浦江模具厂 材料采购、维修费 0.48 合计 172.35 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 0.27%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性质的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及其它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关联采购频次较多,但交易金额较小,关联采购总金 额为 172.35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 0.27%,对发行人整体经营影响较小。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 1-6 月 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能源外供 0.32 张家港市凯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电、蒸汽、长江水 4.27 张家港市华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能源外供 8.96 电、蒸汽、长江水、水处 张家港东丘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 理膜及膜应用 张家港市飞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电、长江水 55.12 合计 70.70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0.09%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性质的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及其它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关联销售频次较多,但交易金额较小,关联销售总金 额为 70.7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0.09%,对发行人整体经营影响较小。 8-3-1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确认的租赁费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2 年 1-6 月 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宿舍楼、办公大楼 29.28 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 0.05%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关联租赁的租赁价格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行人 关联方租赁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及其它损害发行人利 益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租赁总金额为 29.28 万元, 占当期营业成本的 0.05%,对发行人整体经营影响较小。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报酬总额 392.53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022 年 1-6 月,发行人不存在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22.6.30 张家港市华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2.78 张家港东丘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4 应收账款 江苏特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60 小计 19.42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22.6.30 张家港市凯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0.34 应付账款 张家港市飞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18.28 8-3-1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张家港市凤凰镇浦江模具厂 3.92 小计 122.55 (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发行人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作出了预计。发行 人独立董事就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约为 1,395 万元,主要是采购商品、接 受劳务、出售商品等,为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 2022 年预计发生的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与关联方的经营资质、位置条件和操作经验等原 因,有利于公司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相关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 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健康开 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符合包括中小股东在内 的全体股东整体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 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新增的主要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市场 公平原则,交易内容公允、合理;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 保护;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的关联交易合法,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 利益的情况。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未 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一)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 8-3-1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使用 取得 他项 证书编号 坐落 用途 面积 终止日期 号 权人 方式 权利 沿海经济开 博亿 东国用(2013) 发区海滨四 工业 1 43,333.30 2063.08.21 出让 无 化工 第 510063 号 路南侧、博 用地 雅化学西侧 苏(2017)张 富淼 家港市不动产 凤凰镇杨家 工业 2 9,986.80 2059.03.05 出让 无 科技 权第 0010941 桥村 用地 号 苏(2017)张 富淼 家港市不动产 凤凰镇杨家 工业 3 28,354.20 2057.04.29 出让 无 科技 权第 0021469 桥村 用地 号 苏(2017)张 富淼 家港市不动产 凤凰镇杨家 工业 4 20,186.00 2063.09.05 出让 无 科技 权第 0021470 桥村 用地 号 苏(2017)张 富淼 家港市不动产 凤凰镇杨家 工业 5 5,770.00 2063.09.05 出让 无 科技 权第 0030894 桥村 用地 号 苏(2017)张 富淼 家港市不动产 凤凰镇杨家 工业 6 9,167.10 2058.02.09 出让 无 科技 权第 0030890 桥村 用地 号 苏(2019)张 富淼 家港市不动产 凤凰镇杨家 工业 7 6,469.00 2063.09.05 出让 无 科技 权第 8248438 桥村 用地 号 苏(2022)张 富淼 家港市不动产 凤凰镇杨家 工业 134,579.2 8 2057.03.26 出让 无 科技 权第 8221816 桥村 用地 1 号 苏(2017)张 富淼 家港市不动产 凤凰镇杨家 工业 9 13,331.90 2058.02.09 出让 无 科技 权第 0045225 桥村 用地 号 10 富淼 苏(2022)张 凤凰镇凤南 工业 65,434.19 2047.03.22 出让 无 8-3-1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膜科 家港市不动产 路 68 号 用地 技 权第 8221811 号 苏(2022)张 富淼 家港市不动产 凤凰镇望湖 商服 11 4,666.67 2062.03.23 出让 无 科技 权第 8216649 路南侧 用地 号 如东县长沙 镇洋口港临 苏(2021)如 江苏 港工业区一 工业 12 东县不动产权 66,666.70 2065.02.05 出让 抵押 昌九 期中心路北 用地 第 0007985 号 侧、中隔堤 路东侧 洋口港经济 开发区南通 苏(2020)如 江苏 科益化工有 工业 13 东县不动产权 9,493.00 2070.06.14 出让 无 昌九 限公司北 用地 第 0004612 号 侧、经二路 西侧 经本所律师核查,“苏(2021)如东县不动产权第 0007985 号”不动产权已 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作为江苏昌九授信业务的支付担保,债 务履行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16 日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司法冻结等权利负担。 2、房屋及建筑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及建筑物情况如下: 序 所有 规划 他项 证书编号 坐落 建筑面积 登记时间 号 权人 用途 权利 如东沿海经 综合楼, 博亿 如东房权证如东字 1 济开发区海 2,618.22 2015.06.12 门卫一, 无 化工 第 1520148-1 号 滨四路南侧 门卫 仓库,公 如东沿海经 博亿 如东房权证如东字 用工程, 2 济开发区海 2,543.56 2015.06.12 无 化工 第 1520148-2 号 生产辅 滨四路南侧 助用房 博亿 如东房权证如东字 如东沿海经 综合车 3 6,179.87 2015.06.12 无 化工 第 1520148-3 号 济开发区海 间 2,水 8-3-1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滨四路南侧 合车间, 变配电 房 如东沿海经 综合车 博亿 如东房权证如东字 4 济开发区海 919.14 2015.06.12 间 1,消 无 化工 第 1520148-4 号 滨四路南侧 防泵房 苏(2017)张家港 富淼 凤凰镇杨家 5 市不动产权第 1,889.93 2017.06.02 工业 无 科技 桥村 0045225 号 苏(2022)张家港 富淼 凤凰镇杨家 6 市不动产权第 34,912.14 2022.05.13 工业 无 科技 桥村 8221816 号 苏(2017)张家港 富淼 凤凰镇杨家 7 市不动产权第 4,867.00 2017.03.31 工业 无 科技 桥村 0021470 号 苏(2017)张家港 富淼 凤凰镇杨家 8 市不动产权第 9,874.88 2017.03.31 工业 无 科技 桥村 0021469 号 苏(2017)张家港 富淼 凤凰镇杨家 9 市不动产权第 846.72 2017.05.09 工业 无 科技 桥村 0030890 号 苏(2017)张家港 富淼 凤凰镇杨家 10 市不动产权第 536.01 2017.02.21 工业 无 科技 桥村 0010941 号 苏(2019)张家港 富淼 凤凰镇杨家 11 市不动产权第 1,720.63 2019.09.29 工业 无 科技 桥村 8248438 号 富淼 苏(2022)张家港 凤凰镇凤南 12 膜科 市不动产权第 18,048.07 2022.05.13 工业 无 路 68 号 技 8221811 号 如东县长沙 镇洋口港临 苏(2021)如东县 江苏 港工业区一 13 不动产权第 19,099.20 2021.06.07 工业 抵押 昌九 期中心路北 0007985 号 侧、中隔堤路 东侧 经本所律师核查,“苏(2021)如东县不动产权第 0007985 号”不动产权已 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作为江苏昌九授信业务的支付担保,债 务履行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16 日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房屋建筑物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司法冻结等权利负担。 8-3-1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1、专利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站(http://pss-system.cnipa.go v.cn/)、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http://cpquery.cnipa.gov.cn/),补 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 (1)实用新型 专利权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申请日 期限 方式 一种干粉助留助滤剂的 原始 1 ZL202220583272.9 富淼科技 2022.03.17 10 年 溶解过滤装置 取得 原始 2 一种喷淋沉降装置 ZL202123160996.7 博亿化工 2021.12.15 10 年 取得 一种安全缓冲隔离板结 原始 3 ZL202220477407.3 江苏昌九 2022.03.07 10 年 构 取得 一种聚丙烯酰胺颗粒粉 原始 4 ZL202220477693.3 江苏昌九 2022.03.07 10 年 磨装置 取得 2、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 家版权登记门户网(http://www.ccopyright.com.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的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首次发表 著作权 取得 序号 软件全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日期 期限 方式 富淼药液智能总控分 原始 1 2022SR0947346 富淼科技 2021.05.06 50 年 配软件 V1.0 取得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发生变化如 8-3-2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下: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业务性质和业务规模,重要合同指销售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 以上、采购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 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 要履行的重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单位:万元 签约 序号 合同对方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主体 索尔维(张家 富淼 转让协议(补充协 电、蒸汽、 按实际数 1 港)精细化工 2017.05.19 科技 议)及配套协议 氢气等 量结算 有限公司 阿科玛(苏州) 富淼 转让协议及配套 电、蒸汽、 按实际数 2 高分子材料有 2015.11.01 科技 协议 氢气等 量结算 限公司 北方天普纤维 富淼 按实际数 3 素有限公司张 蒸汽供应协议 蒸汽 2020.01.01 科技 量结算 家港分公司 采购合同(合同 富淼 玖龙纸业(东 号: 助留助滤 4 1,129.15 2022.05.09 科技 莞)有限公司 DG-ND-PM-2205- 剂等 4500444077) 采购合同(合同编 富淼 玖龙纸业(天 号: 助留助滤 5 1,617.60 2022.05.12 科技 津)有限公司 TJG-ND-PM-2205 剂等 -4500444595) 寄库合同(合同编 富淼 昌乐新迈纸业 号: 沉积物控 按实际数 6 2021.12.20 科技 有限公司 XM-JSFM202112 制剂等 量结算 20) 寄库合同(合同编 山东世纪阳光 富淼 号: 沉积物控 按实际数 7 纸业集团有限 2021.12.20 科技 YG-JSFM2021122 制剂等 量结算 公司 0) 8-3-2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化工产品购销合 富淼 枣庄华润纸业 ASA、乳 按实际数 8 同(合同编号: 2022.01.01 科技 有限公司 化剂等 量结算 HR-HG-2022001) 合作协议(编号: 博亿 广东巴德富新 按实际数 9 GX-08FL202203- 丙烯酰胺 2022.03.01 化工 材料有限公司 量结算 0002F) 江苏恒峰精细 博亿 供货合同(编号: 按实际数 10 化学股份有限 丙烯酰胺 2022.01.01 化工 BY-HF-2022-1) 量结算 公司 2、采购合同 单位:万元 签约 序号 合同对方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主体 富淼 无锡爱德旺斯 涂布线设备购买 RO1000 1 1,261.60 2021.05.28 膜科技 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 型涂布机 国内采购框架协 二甲胺水 富淼 常州市聚丰化 议(合同编号: 2 溶液 3,600.00 2021.12.16 科技 工有限公司 FM-YL2022-003G (40%) ) 国内采购框架协 富淼 东营大地硅业 议(合同编号: 3 氯丙烯 2,700.00 2021.12.16 科技 有限公司 FM-YL2022-006G ) 国内采购框架协 张家港保税区 富淼 议(合同编号: 4 双祺国际贸易 氯丙烯 3,600.00 2021.12.16 科技 FM-YL2022-005G 有限公司 ) 国内采购框架协 甲基丙烯 富淼 苏州和创化学 5 议(合同编号: 酸二甲氨 3,450.00 2021.12.16 科技 有限公司 FM-YL2022-02G) 基乙酯 国内采购框架协 二甲胺水 富淼 宿迁新亚科技 议(合同编号: 6 溶液 3,600.00 2021.12.16 科技 有限公司 FM-YL2022-004G (40%) ) 国内采购框架协 滨州市沾化区 富淼 议(合同编号: 7 鑫骏化工有限 氯丙烯 2,700.00 2021.12.16 科技 FM-YL2022-007G 公司 ) 上海艾杰逊化 国内采购框架协 博亿 8 工物资供应有 议(合同编号: 丙烯腈 12,500.00 2021.12.30 化工 限公司 BY-YL2022-001) 8-3-2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管道天然气非居 民客户燃气供用 富淼 张家港港华燃 气合同(合同编 按实际数 9 天然气 2022.01.01 科技 气有限公司 号: 量结算 ZJGHKCG/GSC/R /(2100012)) 化工产品销售合 中国石化化工 博亿 同(合同编号: 工业用丙 10 销售有限公司 18,340.00 2022.01.01 化工 35000020-21-MY 烯腈 华东分公司 0799-0754) 建设工程施工合 富淼 中国轻工建设 11 同(合同编号: 建筑工程 1,372.00 2022.05.15 膜科技 工程有限公司 4500023676) 3、借款合同 单位:万元 序号 借款人 借款银行 签署日期 合同金额 借款期限 富淼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 2021.11.10- 1 2021.11.10 1,000.00 科技 分行 2022.11.09 富淼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2022.03.16- 2 2022.03.16 1,000.00 科技 行 2023.03.1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尚在履行期的合同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 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wenshu.court.gov.cn/),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九小节“发行人的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新增关联交易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8,030,187.97 元,发行人其他应付 款余额为 2,871,972.74 元。 8-3-2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为发行人正常 经营活动所产生,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未发生变 化。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未 发生变化。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未发生变 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 根据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报告期内, 8-3-2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共计召开了 11 次股东大会、32 次董事会和 21 次监事会会议。发行人上 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情况发生变化 如下: (一)财政补助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 4-6 月内享受 的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财政补助文件、入账凭证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 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 4-6 月收到政府补助为 2,020,544.13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2022 年 4-6 月内享受的主要政府补 助均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税务和财产补贴情况未发生 变化。 8-3-2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 标准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未 发生变化。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配合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参与了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审阅及讨论,对《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的内容尤其是发行人在其中引用《律师 8-3-2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进行 了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 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 8-3-2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三节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于 炜 杨文轩 8-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