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1-20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1
转债代码:118029 转债简称:富淼转债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2757 号),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
淼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450.00 万张,每
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64.08 万元(不含增值
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4,035.9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
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39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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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江苏富
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3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 3,622.79 万元及相关利息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富淼膜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膜科技”)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
“950 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225.19 万元及相关利息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金渠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渠环保”)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张家
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 3,600 方/天污水处理项目”,借款
利率为无息,在借款额度内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详情
参照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09)。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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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富淼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富淼膜
科技、金渠环保拟分别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
户仅用于“950 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 及“张家港市飞翔
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 3,600 方/天污水处理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存放金额等事项以《四方监管协议》内
容为准。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
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 950 套/年分离膜设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 8018288809301
公司 制造项目
家港凤凰支行
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苏州金渠环保科技有
业园新建配套 3,600 限公司张家港凤凰支 10528101040015660
限公司
方/天污水处理项目 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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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富淼膜科技、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
“丙方”)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一、鉴于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一”),账号为 8018288808736。甲方一、乙、丙三方已针
对专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
议)。
甲方二为 950 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
甲方一拟通过向甲方二提供借款的方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因此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二”),账号为 80182888093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950 套/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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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未尽事项特订立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福祥、刘森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二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
二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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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二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二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二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二情形的,甲
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二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
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金渠环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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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苏州金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
“丙方”)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一”),账号为 10528101040015033。甲方一、乙、丙三方已针
对专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鉴于甲方二为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 7,600 方/天污
水处理改扩建项目中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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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天污水处理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甲方一拟通过向甲方二提
供借款的方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因此甲方二已在乙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二 ”), 账 号 为
1052810104001566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
园配套 7,600 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项目中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
业园新建配套 3,600 方/天污水处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福祥、刘森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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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
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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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
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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