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锂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2022-07-0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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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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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委托,就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等2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
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注册制
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21〕76号)》(以下简称“《实施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77号)》(以下简称“《第1号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
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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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
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
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
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
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第1号指引》第八条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
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
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
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共有
2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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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1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泰创新”)
华泰华盛锂电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2 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盛锂电员工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管计划”或“资管计划”)
(一)华泰创新
1.主体信息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华泰创新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楼 7 层 701-8 至 701-11
法定代表人 孙颖
注册资本 3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33 年 11 月 20 日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销售贵金属;酒店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
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健身服务;游泳池;洗衣代收;打字、复印;机动车
公共停车场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旅游信息咨询;票务代理服务。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经营范围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
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持股 100%
董事长:孙颖
主要成员 总经理:晋海博
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华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依法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
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
管理人。因此,华泰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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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华泰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华泰创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泰创新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华泰证券的全资另类投
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第1号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泰创新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
泰创新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华泰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第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就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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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
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
募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
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
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
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
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华盛锂电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
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资管计划目前合
法存续,且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泰华盛锂电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2年5月26日
备案时间 2022年5月30日
备案编码 SVS768
参与战略配售金额 7,040.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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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实际支配主体
华盛锂电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资管。
根据《华泰华盛锂电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①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
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②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
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③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
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④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⑤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⑥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
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⑦以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⑧按照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⑨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
追究法律责任;⑩更换公司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人员;按照有
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
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求资产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
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
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华盛锂电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资管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
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华盛锂电员工资管
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投资人情况
实际缴款金额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处的职务 员工类别 参与比例
(万元)
1 沈锦良 董事长 核心员工 39.77% 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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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鸣 董事、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36.93% 2,600.00
3 李伟锋 董事、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16.19% 1,140.00
4 张先林 技术总监 核心员工 1.42% 100.00
5 任国平 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2.84% 200.00
6 孙昌标 生产部生产总监 核心员工 1.42% 100.00
7 肖勇 销售部区域经理 核心员工 1.42% 100.00
合计 - 100.00% 7,04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3:华泰华盛锂电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
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参与战略配售人员名单、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调查表等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盛锂电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对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其中发行人董事
长沈锦良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发行人签署《聘用协议》,其
他参与本次资管计划的核心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沈锦良先生的简历为:
董事长,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具有高级
经济师专业资格。1988年6月至1993年2月,担任张家港市华申纺织助剂厂厂长;
1993年3月至1999年1月,担任张家港市华荣染整助剂有限公司董事长;1999年2
月至2002年3月,担任张家港市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4月至
2003年5月,担任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3年5月至
2014年11月,担任华盛有限董事长;2014年11月至2019年2月,担任华盛有限副
董事长;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担任华盛有限董事长;2019年7月至今,担任
发行人董事长。
4.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
宜的议案》;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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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实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
的具体方案。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实施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5.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华盛锂电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第1号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6.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华泰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
诺函,以及资管计划投资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资管计划
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资管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
子公司,华泰资管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
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第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管作为资管计划
管理人就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
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
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
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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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
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
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
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
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
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
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数量为28,000,000股,发行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45%。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2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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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网
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
投资者安排。
3.参与规模
(1)保荐跟投规模
根据《第1号指引》,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
④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华 泰 创 新 初 始 跟 投 比 例 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数 量 的 5% , 初 始 跟 投 数 量 为
1,400,000股。因华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
发行价格后对华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资管计划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拟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人民币7,040.00万元,
且配售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未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份数量的上限,即
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因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
发行价格后对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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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认购数量占
序
名称 机构类型 承诺认购数量 发行规模比
号
例
预计不超过
1 华泰创新 保荐跟投机构 预计不超过 5%(1,400,000 股)
5%
华盛锂电员工资 高管与核心员工专 承诺不超过 10%(2,800,000 预计不超过
2
管计划 项资产管理计划 股),且不超过 7,040.00 万元 10%
预计不超过
合计 不超过 15%(4,200,000 股)
15%
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4,200,000股,符合《实施办法》《第1号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
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的要求。
4.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华泰创新和华泰资管(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已与发行人签署《江
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
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24个月。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发行人、主承销商
和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
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配售数量、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
定,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第1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战略配售对象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
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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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第1号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第1号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
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保荐协议、配售协议,发行人、
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等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
票不存在《第1号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第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和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
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
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第1号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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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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