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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盛锂电: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2022-08-09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2-007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盛锂电”)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
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之后定期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本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87 号),公司获准以首
次公开发行方式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8.3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53,8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 不 含增值税)人民币 186,795,496.51 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67,004,503.4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7 月 9 日出具了容
诚验字[2022]230Z0178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
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按照
轻重缓急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人民币

                                                        拟用募集资金投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建设期
                                                            入金额
          年产 6,000 吨碳酸亚乙烯酯、
  1                                         87,350.00         67,350.00   24 个月
          3,000 吨氟代碳酸乙烯酯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650.28          2,650.28   24 个月
                合计                        90,000.28         70,000.28      -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 90,000.28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根据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用于上述项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超出部分将
依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超募资金进行使用。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
因及操作流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原因

      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先以银行承兑汇票预先支付

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按月统计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金额,

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支出中包含设备采购、材料费、认证费、试验

费及其他项目所需款项,鉴于该等支出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频繁且零碎,

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该等费用会出现大量小额零星支付的情况,不便于
日常募集资金管理和账户操作;此外,为了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
公司材料采购采取批量统一采购的策略,不按募投项目加以区分,需以银行承

兑汇票先行统一支付。

   2、公司收取的回款中有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

对于募投项目的相关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先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款项,后续

按月统计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金额,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

转至公司一般存款账户,能够加快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操作流程

   为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确实合规、合理、有效地用于募投项目,拟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规

范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和具体情况,项目经办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提交付

款申请单进行审批,付款申请单上需写明收款单位全称、支付的币种及金额、

是否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使用项目等要素,公司财务部根据材料领用情况和

募投项目人员薪酬明细等,按月编制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

总表,公司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2、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于

次月初对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

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背书转

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按月汇总并通知保荐机构。

   3、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

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

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

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
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
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
等额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控制合同履
行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相关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

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相关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制度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