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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盛锂电: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2-08-09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

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

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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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不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

并且,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

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

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

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审

批并及时披露。

    (二)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审批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已

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三)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
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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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

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

露分析结论。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

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工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对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实行集中管理;负责制定金融衍生品业务政策、牵头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负责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

则,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公司财务部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运作机构,负责为公司及各子公

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总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负责定

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具体负责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

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

查和法律咨询,保证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

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内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

行情况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

情况。

    (五)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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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品公开市

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

化情况,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执行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

    (二)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执行计划,评估风险,并

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经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

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

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

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

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
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

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公司财务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证券

部通报,证券部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

信息披露。

    (八)公司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制度执行,

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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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证券部应按照规定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

披露。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

动情况,如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应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与会计政策

    第十三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四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证券部

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

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

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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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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