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锂电: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09-27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2-019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锦良先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
经理沈鸣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伟锋先生、林刚先生、张雪
梅女士、沈刚先生、袁玄先生、袁洋先生、张先林先生、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二
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赢二号”)、张家港保税区华赢
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赢三号”)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8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8.35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538 亿元。公司已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1,000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锦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总经理沈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李伟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董事林刚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
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
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雪梅、沈刚、袁玄、袁
洋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
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
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
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华赢二号、华赢
三号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
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
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核心技术人员张先林
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
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
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
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6.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
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格 98.35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
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具体
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本次延长
原股份锁
股东 与公司关系 占总股 占总股 间接持股 后锁定到
定到期日
数量(股) 本比例 数量(股) 本比例 单位 期日
(%) (%)
公 司 控股 股
东 、 实际 控 2025 年 7 2026 年 1
沈锦良 11,979,900 10.89 178,335 0.16 敦行创投
制 人 、董 事 月 13 日 月 13 日
长
控 股 股东 、
实 际 控 制 2025 年 7 2026 年 1
沈鸣 4,033,950 3.67 - - -
人 、 董事 、 月 13 日 月 13 日
总经理
公 司 控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 人 的一 致 2025 年 7 2026 年 1
李伟锋 1,366,600 1.24 178,335 0.16 敦行创投
行 动 人及 董 月 13 日 月 13 日
事 、 高级 管
理人员
公 司 控股 股
东 、 实际 控
2025 年 7 2026 年 1
林刚 制 人 的一 致 981,350 0.89 - - -
月 13 日 月 13 日
行 动 人及 董
事
公 司 控股 股
东 、 实际 控 2025 年 7 2026 年 1
张雪梅 373,650 0.34 - - -
制 人 的一 致 月 13 日 月 13 日
行动人
公 司 控股 股
东 、 实际 控 2025 年 7 2026 年 1
沈刚 883,950 0.80 328,346 0.30 敦行二号
制 人 的一 致 月 13 日 月 13 日
行动人
公 司 控股 股
东 、 实际 控 2025 年 7 2026 年 1
袁玄 883,950 0.80 - - -
制 人 的一 致 月 13 日 月 13 日
行动人
公 司 控股 股
东 、 实际 控 2025 年 7 2026 年 1
袁洋 983,950 0.89 - - -
制 人 的一 致 月 13 日 月 13 日
行动人
公 司 控股 股
东 、 实际 控 2025 年 7 2026 年 1
华赢二号 3,860,000 3.51 - - -
制 人 的一 致 月 13 日 月 13 日
行动人
公 司 控股 股
东 、 实际 控 2025 年 7 2026 年 1
华赢三号 2,140,000 1.95 - - -
制 人 的一 致 月 13 日 月 13 日
行动人
公 司 的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的 一 2025 年 7 2026 年 1
张先林 394,800 0.36 - - -
致 行 动人 、 月 13 日 月 13 日
核 心 技术 人
员
注 1:苏州敦行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表简称“敦行创投”、苏州敦行
价值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表简称“敦行二号”。
注 2: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李伟锋先生、林刚先生、张先林先生通过员工持股平
台华赢二号、华赢三号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因华赢二号、华赢三号作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在上表中不再单独列出。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
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
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
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