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生医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1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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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就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金创新”)参与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
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
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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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
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
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
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
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根据国金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金创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 88 号 3 幢 308 室
法定代表人 金鹏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0000.0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10 月 25 日至不约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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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
经营范围 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股东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根据国金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承诺函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金
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国金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金证券持有国金创新100%股权。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国金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金创新系主承
销商全资子公司,国金创新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国金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国金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国金创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金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
公司,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 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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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配股份的
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8)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
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9)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0)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
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1、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有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跟投,跟投机构为国金创
新,无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2)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国金创新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
定:
(1)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
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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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人民币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
元。
因国金创新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将在确定发行价格
后对国金创新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国金创新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
票数量。
(4)限售期限
国金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方案》和《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
跟投,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
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金创新作为保荐机构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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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国金创新提供的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国
金创新分别出具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即不存在如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
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金创新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国金创
新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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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沈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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