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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生医疗:对外投资决策制度2019-12-20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结合《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
         等方式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及项目退出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   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   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   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   股票、基金投资;
          (五)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创造良好
         经济效益,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 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 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1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中涉及
         公司的财务指标均指公司的合并报表财务指标; 本制度中涉及的公司
         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
         投资事项外, 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七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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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 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
           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 经法定程序选举后, 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
           的运营决策。


第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
           人员, 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
           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
           责, 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 实现公司投资的保
           值、增值。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 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 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 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所
           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
           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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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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