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三孚新科:三孚新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04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对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拟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示的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 日,并同
意以 1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1.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雷巧萍             马   捷                叶昌松




                                                       202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