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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孚新科:三孚新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9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对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主要系对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公司独立董事针对《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
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雷巧萍             马   捷                叶昌松




                                                      202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