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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孚新科:三孚新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6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次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4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
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雷巧萍             马   捷               叶昌松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