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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孚新科:三孚新科: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2022-04-16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第二次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之

签署页)




监事:




邓正平:                           潘磊:




涂光复: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