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01-19
证券代码:688363 证券简称:华熙生物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一月
1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
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8,000 万股的 1.00%。其中,首次授予 384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0%,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
9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
总额的 20%。
2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06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 2,145
人的 9.60%,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
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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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9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3
第十四章 附则 ....................................................................................................... 36
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熙生物、本公司、公司、
指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指
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归属 指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归属日 指
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上市规则》 指
修订)》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
《披露指南》 指
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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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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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
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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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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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06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
2,145 人的 9.60%。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其他核心骨干。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
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
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2、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公司建立的全产业链业务体系服务于全球的医药、化妆品、食品制造企业、医疗
机构及终端用户,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
营等方面均发挥不同程度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外
籍员工熟悉现金薪酬加股权激励的薪酬模式,股权激励的实施能稳定现有外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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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并吸引新的优秀人才。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
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必要且合
理的。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燕女士。
赵燕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
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公司战略方针
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地积极影响。因此,赵燕女士作
为公司战略方向指引者、主要的经营和管理者,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合理性。对其实施股权激励,有助于实际控制人与中小股股东
之间的利益保持一致性,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除赵燕女士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其
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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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48,000 万股的 1.00%。其中,首次授予 38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0%,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9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
总额的 20.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公司股
号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赵燕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38.64 8.05% 0.0805%
董事、副总经理、
2 刘爱华 中国 23.60 4.92% 0.0492%
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
3 郭学平 中国 27.00 5.63% 0.0563%
核心技术人员
4 郭珈均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8.40 3.83% 0.0383%
LIM LING LI
5 新加坡 董事、副总经理 3.68 0.77% 0.0077%
(林伶俐)
6 王爱华 中国 董事 2.10 0.44% 0.0044%
副总经理、核心
7 栾贻宏 中国 23.00 4.79% 0.0479%
技术人员
8 徐桂欣 中国 副总经理 14.72 3.07% 0.0307%
副总经理、核心
9 李慧良 中国 9.20 1.92% 0.0192%
技术人员
副总经理、财务
10 栾依峥 中国 18.40 3.83% 0.0383%
总监
12
11 石艳丽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90 0.40% 0.0040%
12 刘建建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20 0.46% 0.0046%
13 黄思玲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95 0.41% 0.0041%
小计 184.79 38.50% 0.3850%
二、其他激励对象
重点研发课题技
14 张天萌 中国 2.15 0.45% 0.0045%
术人员
重点研发课题技
15 阚洪玲 中国 2.05 0.43% 0.0043%
术人员
王玉玲(身份 重点研发课题技
16 中国 1.70 0.35% 0.0035%
证尾号 5025) 术人员
重点研发课题技
17 周伟 中国 0.60 0.13% 0.0013%
术人员
其他核心骨干(189 人) 192.71 40.15% 0.4015%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84.00 80.00% 0.80%
三、预留部分 96.00 20.00% 0.20%
合计 480.00 100.00% 1.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
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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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若激励对象归属时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获得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3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14
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20%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20%
股票第四个归属期
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20%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20%
股票第四个归属期
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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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
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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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55.57 元/股的 50.14%确定,为 78 元/股。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51.35 元/
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1.54%;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51.43 元/
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1.51%;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44.79 元/
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3.87%。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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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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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19
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1-2024 四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 2019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
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B)
对应考核
归属期 目标增长率 触发增长率 目标增长率 触发增长率
年度
(Am) (An) (Bm) (Bn)
首次授予第一个
2021 年 60% 48% 20% 16%
归属期
首次授予第二个
2022 年 90% 72% 35% 28%
归属期
首次授予第三个
2023 年 120% 96% 50% 40%
归属期
首次授予第四个
2024 年 150% 120% 65% 52%
归属期
指标 完成度 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
营业收入(X)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