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 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董秘候选人李亦争先生的工作履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秘任职 资格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出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 司法》规定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等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李亦争 先生出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 (以下无正文) 2021 4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