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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4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杭州光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文件后,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示的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3 日,并同意以 19.4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
的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志华    沈玉平   赵伟

                                                          202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