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光云科技: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2021-01-14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函【2021】0002 号


 关于对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杭州
 深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问询函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披露《关于收购杭州深绘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杭州
深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12000 万元收购杭州深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绘智能或标
的公司)100%股权。根据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请你公司核实并补
充披露如下事项。
    一、关于标的公司估值合理性
    1.根据公司公告,标的公司近一年又一期利润持续为负,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净资产为-1248 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
1460 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价值为 12200 万元。请你公司详细说明:
两种估值方法评估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收益法评估大幅增值的主
要内容,以及所谓销售团队、客户关系、技术储备等无形资源的相
关价值评估情况及依据。
    2.请你公司披露标的公司近一年一期连续亏损的原因,结合收
益法并分业务预计未来三年的收入、净利润、经营性现金流情况和
业绩转正的拐点,并说明改善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的具体举措。
                                                             1
    3.请你公司结合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结构、技
术储备、行业前景、市场占有率,和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的市盈率、
市净率、市销率,以及近一年同行业公司的并购估值情况,说明本
次公司高溢价、高估值、高商誉收购深绘智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关于交易条款的合理性
    1.根据公司公告,公司与标的公司约定业绩补偿设置安排,约
定标的公司的深绘商品数据中台 2021 年度实现不低于 500 万销售收
入,并就未完成差额部分按照原股东持股比例进行补偿。此次 70%
交易对价将于短时间内以现金方式支出,且业绩补偿协议理论最大
值仅 500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未就收购美工机器人业务约定业绩
补偿义务的原因;公司的价款支付义务与交易对方的业绩补偿义务
等是否具有对等性;以及如未来标的公司效益不达标、整合不成功,
上市公司有何切实保障自身利益的预防措施。
    三、关于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请你公司披露标的公司的股权历史沿革,现有股东取得股权
的方式、时间和成本,以及标的公司历次融资的时间、金额、估值
等情况。
    2.请你公司披露标的公司的职工人数、结构,具体说明核心人
员情况,并结合标的公司的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取得情况,
说明标的公司的科技实力及行业地位。
    3.根据公告,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分为电商商品数字化系统与深
绘商品数据中台,标的公司目前已与比音勒芬、茵曼、GXG、伊芙
丽等品牌达成合作。请你公司分业务披露:核心财务指标、客户情
况、ARPU 值以及相关市场规模,目前标的公司市场占有率情况,与


                                                             2
上述品牌达成合作的具体模式 否签订相关协议或取得相关订
单。
       4.请你公司披露上海珞葵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上海铂
蜕信息咨询合伙企业( 、深圳深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股权结构图
       四、关于公司上市后的对外投资情况
       1. 你公司上市后频繁发生并购股权 参与产业基金、资产购
买等对外投资行为,累计金额较大 请你公司列表披露上市后的对
外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金额、溢价
率、持股比例、投资标的 投后的业务整
合效果、投后标的公司的实际运营与业绩情况以及是否达到对外投
资的预期效果。
       2.请你公司结合业务 投后实际效果等因素,
详细说明频繁采取外延并购方式 合理性,并就
高溢价并购可能带来的效果不达预期 对公司现金流和资
产质量的负面影响等潜在风险进行风险提示
       请你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与独 认真核查本次交
易,并就上述事项发表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 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我
部并披露回函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