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云科技:光云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08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和
监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
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包
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其他对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
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
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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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 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六条 重大交易
(一) 本制度所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债权、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 本条第(一)项所述的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及时报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 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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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重大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
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
易;
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
(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
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
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
司。
(五)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
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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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前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
市值 1%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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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面、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与
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
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
认。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情况介绍;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监管部门函件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的当日,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重大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判断、评估和审核,判定
处理方式:
(一) 对需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披露的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在公司
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规定履行披
露程序;
(二) 对无需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重大信
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三) 对无需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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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报告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 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的
情况;
(三) 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况的,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
安排;
(四) 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
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
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
间,并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 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及时报告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发生重大信息应上
报而未及时上报、所报告信息不准确或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
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
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如
发生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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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涉及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上市公司规定,于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适用。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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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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