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麟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10-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麟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
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本次丛麟
科技相关股东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2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0.6185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9.76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8,998.56 万元。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640 万股。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
股东、机构股东金俊发展及其最终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
下:
(一)实际控制人宋乐平、朱龙德、邢建南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1
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之日起 4 年内,
若本人仍于发行人处担任核心技术人员,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25%。若相关
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
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
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股东上海济旭、上海万颛、上海建阳、上海
厚谊、上海沧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
份减持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企业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
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
2
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机构股东金俊发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
份减持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企业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
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
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金俊发展最终股东谢志伟、王雅媛承诺:
谢志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之
日起 4 年内,若本人仍于发行人处担任核心技术人员,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
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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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5%。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
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
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
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王雅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有
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
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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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
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自 2022 年 8 月 25 日至 2022 年 9 月 22 日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 59.76 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
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
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姓名/名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
与公司关系
称 定到期日 定到期日
直接 间接 合计
实 际 控制 人
上海济旭 1,284.4100 - 1,284.4100 2025/8/24 2026/2/24
控制的机构
实 际 控制 人
上海万颛 1,816.5909 - 1,816.5909 2025/8/24 2026/2/24
控制的机构
实 际 控制 人
上海建阳 1,500.0300 - 1,500.0300 2025/8/24 2026/2/24
控制的机构
5
实 际 控制 人
上海沧海 113.7062 - 113.7062 2025/8/24 2026/2/24
控制的机构
实 际 控制 人
上海厚谊 113.7062 - 113.7062 2025/8/24 2026/2/24
控制的机构
金俊发展 机构股东 2,353.0000 - 2,353.0000 2025/8/24 2026/2/24
实 际 控 制
人、董事长、
宋乐平 高 级 管理 人 - 1,131.8970 1,131.8970 2025/8/24 2026/2/24
员 、 核心 技
术人员
实 际 控 制
人 、 董事 、
朱龙德 - 726.6364 726.6364 2025/8/24 2026/2/24
高 级 管理 人
员
实 际 控 制
人 、 董事 、
邢建南 高 级 管理 人 - 451.9252 451.9252 2025/8/24 2026/2/24
员 、 核心 技
术人员
谢志伟 董事 - 1,882.4000 1,882.4000 2025/8/24 2026/2/24
机 构 股东 金
王雅媛 俊 发 展最 终 - 470.6000 470.6000 2025/8/24 2026/2/24
股东
刘红照 监事 - 4.4500 4.4500 2025/8/24 2026/2/24
杨丽 监事 - 5.5400 5.5400 2025/8/24 2026/2/24
陈美 监事 - 1.7000 1.7000 2025/8/24 2026/2/24
高 级 管理 人
黄玉光 - 7.1400 7.1400 2025/8/24 2026/2/24
员
黄爽 高 级 管理 人 - 5.6400 5.6400 2025/8/24 2026/2/24
6
员
高 级 管理 人
施成基 - 5.6400 5.6400 2025/8/24 2026/2/24
员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相关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遵守首次公开发行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不存在有
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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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永泽 先卫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