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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科药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10-2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盟
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科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
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盟科药业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0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0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8.1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6,0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5,972.79 万元,并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65,521.0084 万股,未发生增发、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股东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核心技术人员)李峙乐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在符合第


                                        1
一条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于本次
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6、上述第 4 项和第 5 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失效或放弃履行。

    7、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二)股东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袁红、王星海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在符合第
一条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

                                      2
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
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
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6、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于本次
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7、上述第 4 项和第 5 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失效或放弃履行。

    8、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三)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非核心技术人员)赵东明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
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


                                      3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于本次
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6、上述第 4 项和第 5 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失效或放弃履行。

    7、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四)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同时为核心技术人员)ZHENGYU YUAN
(袁征宇)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
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

                                      4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
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6、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于本次
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7、上述第 4 项和第 5 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失效或放弃履行。

    8、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价 8.16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ZHENGYU YUAN(袁征宇)、董事兼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董
事会秘书李峙乐、董事兼副总经理兼首席临床官袁红、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王星海、
副总经理赵东明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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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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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陶泽旻                   马致远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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