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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盟科药业: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10-24  

                        证券代码:688373              证券简称:盟科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0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 ZHENGYU YUAN(袁征宇)、董事兼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
          兼董事会秘书李峙乐、董事兼副总经理兼首席临床官袁红、副总经理兼
          首席技术官王星海、副总经理赵东明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0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000.00 万
股,发行价格为 8.1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6,08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5,972.79 万元,并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65,521.0084 万股,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
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 股东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核心技术人员)李峙乐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
发行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
实现盈利后,在符合第一条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
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
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6)上述第(4)和第(5)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放弃履行。
    (7)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二) 股东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袁红、王星海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
发行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
实现盈利后,在符合第一条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
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6)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
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
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7)上述第(4)和第(5)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放弃履行。
    (8)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三) 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非核心技术人员)赵东明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
发行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
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
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
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6)上述第(4)和第(5)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放弃履行。
    (7)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四) 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同时为核心技术人员)ZHENGYU
       YUAN(袁征宇)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
发行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
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
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6)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
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
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7)上述第(4)和第(5)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放弃履行。
    (8)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8.16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
排及相关承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ZHENGYU YUAN(袁征宇)、董事兼副总
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秘书李峙乐、董事兼副总经理兼首席临床官袁红、副
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王星海、副总经理赵东明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
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
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