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盟科药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23-04-1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
            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香港 Hong 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5599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200041, 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4 月 18 日

致: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科药业”或“公司”)的委托,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盟科药业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
律法规”)以及《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
经办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盟科药业提供的与题述

                                                         1
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经办律师
还核查、验证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
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盟科药业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得到盟科药业如下承诺及保
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
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
办律师依据盟科药业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盟科药业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13:30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爱迪生路 53 号召开,同时,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2
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该会议通知载
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及联系方式等。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到 1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盟科药业提供的网络
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391,630,8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59.7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盟科药业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5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审议公司董事 2022 年年度薪酬奖金及 2023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审议公司监事 2022 年年度薪酬奖金及 2023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
        案》;

    10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2 《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1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上述第 9 项至第 1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第 6 项、第 7 项、第 9 项、第 10 项、第 11 项、第 12 项议案为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上述第 10 项至第 13 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
避表决。

    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第 9 项至第 13 项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
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上述第 1 项至第 8 项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
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
                                     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