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8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8/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E-mail:guantao@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32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0)第0684号 致: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20年10月1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2. 2020年9月28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召开 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 知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年10月19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余杭区勾庄工业园小洋坝路杭州华光焊接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金李梅女士主持,会议 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0年10月19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0年10月19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0年10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合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3,74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755%。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565,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04% 。 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3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63,312,36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1.9459%,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 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 以特别决议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63,2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8326%;反对105,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16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3%。 2. 审议《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63,2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8326%;反对105,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16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3 %。 3. 审议《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63,2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8326%;反对105,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16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3 %。 4.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进行了相关表决。 4.01 金李梅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63,2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32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3 %。 4.02 王晓蓉 同意63,2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32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3 %。 4.03 胡岭 同意63,2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32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3 %。 4.04 陈波 同意63,2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32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3 %。 5.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进行了相关表决。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01 谭建荣 同意63,2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32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3 %。 5.02 李小强 同意63,2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32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3 %。 5.03 谢诗蕾 同意63,2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32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3 %。 6.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分别进行了相关表决。 6.01 胡永祥 同意63,2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32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3 %。 6.02 吴健颖 同意63,2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32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43 %。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 并表决的情况,也没有收到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