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之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0〕153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00 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88,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为 67,978,556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0,021,444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9 名,持有限售股共计 23,8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1250%,将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 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88,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 通股为 67,978,556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0,021,444 股。 2021 年 2 月 19 日,限售期为 6 个月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共 计 878,556 股上市流通。自上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禁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且持股 5%以上股东王晓蓉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 个月。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 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则自不再 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 述锁定承诺。 (4)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 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 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 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 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2、其他股东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 上述锁定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 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二)关于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王晓蓉承诺: “(1)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2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 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 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在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 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 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浙江省创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巴富罗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对于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单位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 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要求。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单位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 超过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 3 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 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 公司所有。”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各限售对象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 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3,870,0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19 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 序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售股数 号 数量 通数量 本比例 量 1 王晓蓉[注] 6,270,000 7.1250% 6,270,000 0 2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50,000 6.8750% 6,050,000 0 嘉兴巴富罗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3 3,432,000 3.9000% 3,432,000 0 合伙) 4 杭州城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00,000 2.5000% 2,200,000 0 5 浙江斗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60,000 2.0000% 1,760,000 0 6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650,000 1.8750% 1,650,000 0 杭州通元优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1,584,000 1.8000% 1,584,000 0 伙) 8 刘鹏 594,000 0.6750% 594,000 0 9 宁波松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0,000 0.3750% 330,000 0 合 计 23,870,000 27.1250% 23,870,000 0 注:王晓蓉属于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或其承诺,其在所持公司股票 锁定期 12 个月届满后解除锁定,但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减持公司 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23,870,000 12 合 计 23,870,000 12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4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光新材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限售规定。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 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光新材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华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