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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光新材:华光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6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

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2、经审阅总经理的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

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3、经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候选人具

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有利于公司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黄魏青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2、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通过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可降低大宗原材料

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保证产品价格的相对稳定,进而维护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已审议通过《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

理规定》,通过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为公司实现稳

健经营提供保障。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套期保值业

务。

       三、 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
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