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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光新材:华光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8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杭州华光

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独立董事任职到期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此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其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
集资金的存放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内容及程序符合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

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确保

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能够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10,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