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新材:华光新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24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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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2H1453
致: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
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光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金臻律
师、何嘉律师参加华光新材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
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光新材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光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华光新材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华光新
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光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华光新材公告的《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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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为:
1、《关于选举黄列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相关情况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余杭
区勾庄工业园小洋坝路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 楼董事会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9 月 23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截止 2022 年 9 月 1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
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核查华光新材截止 2022 年 9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代表股份 48,400,200 股,占华光新材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002%。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48,400,200 股,占华光新材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002%;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华光
新材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光新材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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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议案表决情况
如下:
1、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48,4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黄列群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
《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华光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