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新材:华光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5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杭州
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包括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杭州华光焊
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
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4 日,同意以
11.84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