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半导: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9-27
证券代码:688380 证券简称:中微半导 公告编号:2022-011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出具 的《 关于同 意中微 半导体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22 〕910号 ),
公 司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6,300万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30.86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94,418.00 万 元 ; 扣 除 承 销 及 保 荐 费 用 、 发
行 上 市 手 续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共 计 1 2,767.91万 元( 不 含 增 值 税 金 额 )
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81,650. 09万 元 。上 述 募 集 资 金 已 全 部 到 位 ,经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审 验 并 于 2022年 8月 2 日 出 具 了《 验 资 报 告 》
( 天 健 验 [2022]3-73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
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
露的《中微半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于 2022 年 9月 9日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为 规 范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2号 — —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监 管 要 求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科 创 板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1号 — — 规 范 运 作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 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联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鹏龙支行(上述三家银
行统称为“乙方”)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公司(以
下称为“甲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
方”)和上述银行支行或其上级管辖行已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止目前,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如下:
截止目前
序号 开户人 募集资金用途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的余额
(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44250100000209688380 0
深圳福田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微半导 超募资金 4000021629221883806 0
深圳华联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3 757576189722 0
鹏龙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超募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
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
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
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
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艺彬、王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
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
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