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半导: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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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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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
职。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上述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相关监事
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利益,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因其
作为监事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
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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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因
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提出
辞职的监事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第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十一条 监事在离职时,应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监
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按前述两项中最晚
届满的两年期限计算),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无法
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
事可以申请直接披露;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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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酬情
况的报告;
(十一)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意见;
(十二)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
明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
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包括依据监事
会主席或其他监事会召集人的要求发出会议通知,起草会议文件及资料并送交监
事会主席或其他监事会召集人审定;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各监事之间的协调、
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
次。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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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专职人员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
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专职人员应当说明监事会工作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九条 除因公司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外,监事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者
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需与监事会职责相关);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或监事会
主席应在收到该书面提议之日起二日内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专职人员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专职人员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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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的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或者经全体监事一致同
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采取传真或其他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在召开监事会
的通知中还应添加如下内容:
(一)告知监事本次监事会以传真或非现场书面审议方式召开及表决;
(二)对审议事项的详尽披露;
(三)明确告知监事:对前述第(二)款披露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向会议
召集人咨询;
(四)监事会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监事复印使用;
(五)监事填写完毕的表决票的传真号码或发送地点及发送截止期限。
第二十四条 非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按本章规定的
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资料。当两名以上的监事认为会议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会议召集人应予采纳。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传真方式、电话会议方式
或传签监事会决议等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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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
当公司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
召开,该等监事会临时会议不得连续超过两次,并且仅就公司所遇到的特殊或紧
急情况的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
项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
会主席确定;未能列入议程的应由监事会主席向提案监事做出解释,如提案监事
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做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监事在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监事应回避表决,如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导致监
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应将该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出席会议各监事关于该关联
交易事项的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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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关于监事回避表决的事宜,参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可采用书面、举手、传签监事会决议等方
式。监事会会议除现场会议采取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外,对于以传真或其他非现
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传签监事会决议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对于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表决,但应进行会议录音和制作详细的会议记录。
在经传真表决方式、传签监事会决议或电话会议等方式做出决议后,监事会
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以现场会议形式、传真或其他非现场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的,会议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专职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
决完成后由监事会专职人员负责收回。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传真或非现场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
的监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召集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发送至通
知指定的传真号码或指定地点,逾期发送的表决票无效。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专职人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
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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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
票。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传签监事会决议方式代替召开
现场会议时,应将会议议案、决议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说明性文件以专人送达、邮
寄、或传真的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决议草案已送交全体监事,签字
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交监事
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后,该决议草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
须再就此召开监事会现场会议。
在经传签监事会决议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出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全程录音。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专职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专职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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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没有向
监管部门报告、没有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
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
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
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
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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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
通费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并及时公告披露。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订,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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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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