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半导: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4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微半导体(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周彦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其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周彦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吴新元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其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新元为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王继通、LIU ZEYU、MIAO XIAOYU、李振华、吴新元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
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继通、LIU ZEYU、MIAO XIAOYU、李振华为公司副总
经理;一致同意聘任吴新元为公司财务总监。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该事项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华金秋、吴敬、宋晓科
2022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