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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复旦微电: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2023-03-22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
         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亦称“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人数
         至少为 3 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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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或达不到本制度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
         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
         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 30 课时,
         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 2
         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 30 课时。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
         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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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
           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近 3 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三)近 3 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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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公司独立董
           事。


           已在 5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书面确认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并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拟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信息,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等书面文件。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前述所称“确定提名”,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
           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
           送达至公司。


第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 5 个交易日内,将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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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
           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
           充提交有关材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
           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
           举独立董事。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
           案。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 30 日内由公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
           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
           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
           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
           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该独立董事
           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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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果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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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尤其要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十一)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购股份方案;
            (十二)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 如果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
            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7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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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
           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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