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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元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2021-09-25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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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 3
第二节   正   文 ----------------------------------------------------- 5
一、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5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 ----------------------------- 6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 ----------------------------- 6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及其合法合规性 ----------------------------------- 9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 11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11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2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 ------------ 12
九、结论性意见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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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                   指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             指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技术人员、生产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
归属条件               指
                            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归属日                 指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业务指南 4 号》      指
                            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稿)》                      (草案修订稿)》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名单(修订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稿)》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
中国                   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经办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2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1)第 083 号


致: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
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1.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信达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
头证言,并且提供予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
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
                                                               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
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
达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
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5.信达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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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查询,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嘉元科技
股票代码             68838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007321639136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梅县雁洋镇文社
法定代表人           廖平元
注册资本             23087.6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1年9月29日
经营期限             2001年9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此外,公司股票已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099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100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出
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审慎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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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
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经核查,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由“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
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
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
理”和“附则”组成。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下列法
定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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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1年9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廖平元、刘
少华、赖仕昌、李建国、叶敬敏因与相关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履行了回避表决的
义务。


    3.2021年9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肯定性意见,认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骨干人才形成长效激励与约
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1年9月1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6.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廖
平元、刘少华、赖仕昌、李建国、叶敬敏因与相关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履行了回
避表决的义务。


    7.2021年9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肯定性意见,认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骨干人才形成长效激励与约
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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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


    (二)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公司本激励计划尚需履
行以下程序:


    1.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
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股东大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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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
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拟定、审议等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
4号》《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业务指南4号》《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公示等法定程序。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及其合法合规性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生产技
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
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
为164人,具体包括: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核心技术人员;3、生产技术
(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
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廖平元先生,廖平元先生是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属于公司重要管理者,把握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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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以及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地积极影
响,督促、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廖平元先生
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4
条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赖建基先生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赖仕昌之子,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系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境内外采购工作,对公司采购成本的减少和经营效
益的提高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赖建基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4 条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赖静女士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赖仕昌之女,担任公司审计部副部长,系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各大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的运行检查工作,对公司
管理体系规范运作及管理制度有效执行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公司将赖静女士作
为激励对象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有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符合《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4 条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赖建鹏先生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赖仕昌之子,担任公司子公司嘉元(深
圳)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行政部副部长,系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外联工作,
对公司在深圳的业务开拓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公司将赖建鹏先生作为激励对象
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
《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4 条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
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激励对象的资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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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审慎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确认,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4号》等规
定,及时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此外,公
司还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继续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4号》《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持续履行《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业务指南4号》《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为激励
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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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根据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且已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已按《管理办法》规定载明相关事项,其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


    2021年9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廖平元、
刘少华、赖仕昌、李建国、叶敬敏在相关议案的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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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
事廖平元、刘少华、赖仕昌、李建国、叶敬敏在相关议案的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
决义务。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表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4号》的相
关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拟定、审议等法定程序,
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业务指南4号》《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公
示等相关法定程序;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进展持续履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4号》《公司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且已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亦不存
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表决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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