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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元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04-09  

                                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4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4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再科意字[2022]第 001-02 号

致: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指派赵涯律师、彭文文律师、麦琪律师、李紫竹律
师(以下统称“信达律师”)作为发行人申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已于 2022 年 1 月 16 日出
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出具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
26 号《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
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对《审核问询函》及应发行人的


                                            8-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要求,对涉及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进行答复,并出具《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出具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
56 号《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信达对《第二轮审核问
询函》涉及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进行答复,并出具《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构成《律师
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另有说明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法律
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的相关表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
的声明、释义、引言部分亦继续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如下:




                                    8-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核查


    “5.关于环评批复

    “发行人募投项目“江西嘉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电解铜箔项目”目前
正在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募投项目申请环评批复的最新进展,后续需履行的程
序及预计时间,取得环评批复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关于“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的公示信息,江西嘉元已取得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赣环环评[2022]30 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西嘉元
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电解铜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本二份,经信达负责人、信达律师签字并经信
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3-3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林晓春                                    赵   涯




                                          彭文文




                                          麦   琪




                                          李紫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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