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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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由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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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
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实施主体实施募投项目
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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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
目(如有):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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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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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全资子公司
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
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
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如网络投票等方便、安
全的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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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可以免于履行前款
程序,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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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
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
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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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
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
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
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
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
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
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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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适用
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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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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