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8-17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由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1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
             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实施主体实施募投项目
             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书面报告。




                                      2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
             目(如有):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3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4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全资子公司
             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
             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
             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如网络投票等方便、安
             全的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5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可以免于履行前款
             程序,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6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
             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
             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7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
             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
             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
             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
             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
             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
             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8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适用
             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执行。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