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2-08-17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
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
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
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
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或监事,
且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
大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以及同时
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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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公司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下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三)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独立董事提名人还应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
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
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并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
选举,即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
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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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董事会、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
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将其分设为不同
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
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
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
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
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
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当选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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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
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未累积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董事人数少于拟选董事人数时,按以下
情况处理:
(一) 当选的董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二) 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的三分之二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五条 在监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监事人数少于拟选监事人数的,参照前
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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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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