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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8-17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的信息收集、传递、
             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敏感信息排查制度》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1%以上的
             子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
             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司,应及时
             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
             责任人,负有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
             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及重要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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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和规定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
             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
             告。
第七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
             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机制,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
             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
             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 公司控股或重要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
             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汇报。
第十条       当发生如下事项时,相关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要求
             提交相关资料:
    (一) 重大项目投资。需提供以下资料报告但不限于:
          1.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相关的批准文件;
          3. 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资金筹措方案等。
    (二) 对外投资设立公司。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出资协议或意向书;
          2. 其他出资方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公司章程》;
          4. 相关政府批准文件;
          5. 新设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需
             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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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2. 被担保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担保协议;
          4. 被担保方信用报告;
          5. 被担保方经审计财务报告。
             在担保到期时,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
             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
             力的情形,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该事项的一个工作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汇报。
    (四)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
          1. 交易合同或意向书;
          2. 交易对方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交易标的涉及股权的)。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五) 发生或即将发生大额银行贷款。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借款合同;
          2. 抵押或担保合同;
          3. 相关董事会决议。
    (六) 发生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者市值 1%以上的诉讼或仲裁。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2.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3.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4. 判决或裁决书;
          5. 已发生但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七)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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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
              易,须提前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履行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
             本款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与关联方即将发生的如下交易: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销售产品、商品;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委托或受托销售;
          (5) 共同投资;
          (6) 与关联方签订其他合同;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 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交易合同;
          (2)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3)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4) 关联方介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关联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6)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
          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
          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 5%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
          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 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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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7. 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9.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其他重大事项:
           1. 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
              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2. 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5.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等有关事项;
           6.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上条所述事项除有明确规定标准的以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
    (一) 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重大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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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
    (三) 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五) 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
             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值。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向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
    (一) 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六) 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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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报告时需
    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重大风险事项;
    (二) 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的原因;
    (三) 重大风险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
             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项目和对外
             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
             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
             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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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解散、清算等状态;
    (五)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上述情
             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
             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
             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涉及交易事项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
             在拟发生该交易或该事项发生的 1 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事项的书
             面材料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 交易协议或意向书;
    (二) 交易概述及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三)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
             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
             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
             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
             近一年及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
             利润等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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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 交易价格或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 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
             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 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八)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如有);
    (九) 中介机构及其意见(如有);
    (十) 有关人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法规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协调。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
             内部重大信息后,按照要求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
             公司证券法规部、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证券法规部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依法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法规部负责公司对外披露信息资料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
             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
             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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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发生本制度规定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有关报
             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
             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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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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