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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17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嘉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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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含会议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
             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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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提议监事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
             的,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但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代为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如委托人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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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则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托书
             不同的表决意见。对授权不明的委托书或委托书中未表明表决意见
             的,视为无效委托。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或管理
             层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先由每个监事充分发表意见,
             再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
             知情并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
             话会议等方式召开,也可以直接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以现场方式、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首先
             由会议主持人确认出席监事人数并宣布会议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
             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与会监事应逐项对所列
             议案进行讨论,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
             一事一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过程中,如果有监事提出临时建议,需经会议主持人同
             意方可提交会议审议。监事会议事应遵循积极慎重的原则,对重要
             议题应采取研讨的方式,形成决议应采取表决的方式。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对年度报告及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公司董事、总裁、联席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勤勉尽责表现的意见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
             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做
             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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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名,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自作出之日起 10
             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
             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
             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总裁、联席总裁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裁、联席总裁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拟定修订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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