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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08-17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保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并
             遵循以下主要原则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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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交易合法、必要、合理,定价公允;
    (二) 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三) 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 关联方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五) 独立董事应当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
             求其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六)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与报备

                           第一节 关联人的认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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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
             公司的关联方。
    (十一)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
               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
               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二节 关联人报备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七条       关联自然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等关联人信息,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公司。关联
             法人应向公司申报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联人信息,信
             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公司。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二)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三) 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人名单进行确认,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证券法规部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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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按变更后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
             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
             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
             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
             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
             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
             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
             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
             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
             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
             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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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
             关联交易;
    (五) 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
             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
             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
             价格的确定原则及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权限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或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审议批准本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关联交易权限以外的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
             并授权董事长审批以下关联交易: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非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0.1%,或少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非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0.1%,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与同一关联
             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按
             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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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
             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
             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
             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
             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
             定。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
             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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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 为与本项第 1 目和第 2 目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为与本项第 1 目和第 2 目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上述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六)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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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
             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值。


                     第二节 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
             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
             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
             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
             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
             无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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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 定价原则、方法和依据;
    (二) 交易价格;
    (三) 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
    (四) 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三十二条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采用参考市场价格、成本加成等
             方式确定的,公司应当提供明确的对比价格信息。参考市场价格的,
             应披露市场价格及其获取方法;采用成本加成的,应披露主要成本
             构成、加成比例及其定价的合理性等。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本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
             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三)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如适用);
    (四)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如适用);
    (五) 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
    (六) 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如适用);
    (七) 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八)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如适用);
    (九) 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如适用);
    (十) 评估报告(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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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十二)      有权机构的批文(如适用);
    (十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二) 关联人基本情况;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四) 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五) 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六)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七)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八) 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 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二)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如适用);
    (三) 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四) 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五)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六) 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七)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并说明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
             进行交易的原因;
    (八) 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结算时间和方式的合理性,说明该类关联
             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 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说明公司主要业务
             或收入、利润来源是否严重依赖该类关联交易以及依赖程度,相关
             解决措施(如适用);
    (十) 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适用)
    (十一)      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
             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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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 关联交易方基本情况;
    (二)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三) 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四) 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六) 收购、出售资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七) 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
             的较大风险;
    (八) 中介机构对本次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意见(如适用);
             收购资产的,披露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科技创新能力的影响。
             出售资产的,披露出售资产的原因、该项交易本身预计获得的损益
             及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 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 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三) 出资方式;
    (四) 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五) 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 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科技创
             新能力的影响,如预计从投资中获得的利益(含潜在利益)、投资行
             为完成后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的说明、
             投资行为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
             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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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
             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
             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
             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
             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四十四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
             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
             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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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归口业务类关联交易协议的审签、履行和跟踪
             检查;对履行期满的关联交易协议,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重新履行
             审批程序后签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法规部负责对各部门主办的关联交易合同(协议)进行合
             规性审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对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核查意见
             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每季度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债权债务关系
             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与该类关联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审计部核对后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确保公司关联交易依法合规。
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公司行为,应根据业务类型报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审核后,按
             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
             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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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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