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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17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广东嘉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简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
             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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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管理,证券法规部负责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
             务。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
             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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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
             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
             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证券法规部
             负责及时归集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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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媒体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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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七) 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 现场参观;
    (九) 说明会或路演;
    (十)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
             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
             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应坚决避
             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或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
             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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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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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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