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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08-17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
             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8 号》”)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1%以上的子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为第三方所负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
             证、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
             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控制风险。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全体董事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
             控制或有债务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
             露要求;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和规定。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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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各
             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及子公司与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确因业务发展需要为其它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必须具有
             较强的偿债能力,且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有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方,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的,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为除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
             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
             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
             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受理。被担保人应提前至少
             30 日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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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公司子公司除外)。
第十条       除公司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足以
             证明其资信情况的相关担保资料,须加盖被担保人公章并由被担保
             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上述资料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贷款卡、公司章程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等);
    (二) 被担保人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最
             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简要分析;
    (四) 涉及贷款项目的,该项目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五) 担保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及资料等;
    (六) 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在提供担保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派专人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
             行审核验证,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担保人及反
             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
             行审慎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公司总裁(联席总裁)。
             公司总裁(联席总裁)收到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通过的担保申请
             相关资料,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对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公司
             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
             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
             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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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 提供的资信资料和其他资料存在虚假现象的,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
             行为,或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四) 有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偷税、漏税等不良资信记录的;
    (五) 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六)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
             的;
    (七) 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八) 提供的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
             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
             产;
    (九) 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其他反担保措施未能有效落实的,但公司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受本项要求的限制;
    (十)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影
             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十一)      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十二)      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完整,严重影响合规性审查的,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
             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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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涉及关联
             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在审议的担保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时,该关联股东及其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的规定,由董事长审批。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
             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财务部及证券法规部负责组织对担保合同条款的
             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
             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删除或者修改。
第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公司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在担
             保合同签订后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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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 担保的方式;
    (五) 担保的范围;
    (六) 担保期限;
    (七) 各方权利义务;
    (八) 违约责任;
    (九) 争议解决方式;
    (十)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的决议签署。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并授权,任
             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
             司财务部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
             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
             注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业务的跟踪管
             理,应当定期了解借款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
             限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证券法规部。
第二十二条 在担保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批准的异常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
             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备查资料,资料
             内容应包括如下方面:
    (一)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担保的种类、方式、期限、金额和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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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借款合同下贷款发放日期和金额、贷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日期、
             还款资金来源;
    (四) 债务人在借款主合同下履行债务的期限、金额及违约纪录(若发生);
    (五)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密切关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主要
             包括:
    (一) 主动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变化情况;
    (二) 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状况;
    (三) 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四) 若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发生对其偿债能力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时,应及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向公司总裁
             或联席总裁和董事会报告;
    (五) 关注被担保人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
    (六) 在对外担保到期前 30 日,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七) 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串通、骗取公司提供保证,或债务人存
             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嫌疑,或债务人发生解散、合并、分立等重大
             事项,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公司财务部须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
             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被担保人还款进展情况
             通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证券法规部。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或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
             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在查证后立即启动
             反担保追偿程序,并及时向公司总裁或联席总裁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由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证券
             法规部或公司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应当提请公司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应视作新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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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担保,须按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担保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
             限重新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参与公
             司对外担保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告知董事会秘
             书,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
             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三十四条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
             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或债权人主张
             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并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参与担保管理的相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
             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因工作或其它原因
             知悉担保信息的人员,在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均负有当然的保密
             义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擅自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者怠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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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涉嫌犯
             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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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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