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8-17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法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分管证券法规部,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
        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
        等事宜。

                                     1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联席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联席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
        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联席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联席总裁的
        工作;


                                     2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批准的权限及《公司章程》审议公司相关事
        务。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
        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
        (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含会议当日)前以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书面或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至少应提前 3 日书面方式向全体董
             事发出通知,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及通讯方式
             表决的临时董事会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后取得全体董事的一致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联席总裁和未兼任董事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
             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4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不能出
             席会议的原因,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了解提案内容,并
             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传签等非现场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表决结果制作会议记录,
             并将表决结果向全体董事通报。董事应于事后在书面决议上补充签
             字。

                                    5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议事和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
             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或其分管的证券
             法规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
             审核。
             董事长在审核提案时,可视需要征求公司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提案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其分管的证券
             法规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或其分管的证券法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
             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
             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6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
             书面认可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影
             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
             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
             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
             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
             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
             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以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时出
             现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或董事会秘书可要求相关董事在合理期
             限内重新选择,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的,视为弃权。

                                    7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
             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
             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如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表决的,证券事务代表
             和证券法规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
             秘书或指定计票董事在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8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
             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清算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或验票,出席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
             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
             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法规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9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或将有关事项、方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裁、联席总裁组织经
             营层贯彻执行。总裁、联席总裁应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闭会期间总裁、联席总裁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进行
             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0